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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請配合「國家語言發展報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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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有效
日期:
202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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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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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單位:
教務處課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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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6406 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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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
為展現國家語言推動一致性,請配合「國家語言發展報告」,課程開設名稱優先使用第一組書面建議用語「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臺灣平埔族群語言、臺灣客語、臺灣台語、馬祖語、臺灣手語」。
說明:依據行政院111年8月22日院臺文字第1110025587號函及文化部113年6月20日文版字第1133016496號函辦理(詳如附件)。
附件:
臺教技(三)字第1132302043號.PDF
院臺文字第1110025587號.pdf
文版字第1133016496號.pdf
關鍵字:
國家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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