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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請配合「國家語言發展報告」相關事宜。
*訊息有效日期:2024/7/23 ~ 2024/8/23           *公告單位: 教務處課務組
*聯絡方式:6406 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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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展現國家語言推動一致性,請配合「國家語言發展報告」,課程開設名稱優先使用第一組書面建議用語「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臺灣平埔族群語言、臺灣客語、臺灣台語、馬祖語、臺灣手語」。

說明:依據行政院111年8月22日院臺文字第1110025587號函及文化部113年6月20日文版字第1133016496號函辦理(詳如附件)。


關鍵字: 國家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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