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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所送公共衛生師法所稱公共衛生學分相關 表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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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有效
日期: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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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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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單位:
教務處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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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分機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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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
1.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27日衛部醫字第1130034429號辦理。
2.依「公共衛生師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
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公共衛生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
附件:
a09000000e_1130122645_senddoc1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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