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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所送公共衛生師法所稱公共衛生學分相關 表件(如附件),
*訊息有效日期:2024/12/6 ~ 2025/12/31           *公告單位: 教務處註冊組
*聯絡方式:分機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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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27日衛部醫字第1130034429號辦理。
2.依「公共衛生師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
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公共衛生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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