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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仁大家好:
教育部113年5月21日臺教會(四)字第1130052072號函轉行政院113年5月16日院授主預字第1130101358號函,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
一、本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增訂出差人員報支旅費,應本誠信原則,就交通費與住宿費實際支付數額及出差履之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交通費之報支上限,應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並按本要點規定搭乘之交通工具及必要路程計算。
1、出差人員應本誠信原則於交通費報支上限範圍內,依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與艙等車廂及實際支付金額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者,只能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2、交通費報支所定必要路程,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特性、地理位置及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3、交通費增列公共自行車費用。
4、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機關所定必要路程之公里數,汽車以每公里新臺幣3元、機車以每公里新臺幣2元報支。
5、駕駛自行租賃(含共享)汽車、機車出差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報支。
(三))住宿費依照各機關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每日修正為平日上限3,500元,假日上限4,500元。假日包含放假前一日不包含放假日最後一天。
二、本修正案自114年1月1日生效,其中住宿費雖已調高上限基準,仍應本誠信原則,依實際支付金額於住宿費報支上限範圍內覈實報支。現在網路資訊發達,住宿費容易勾稽,實務上也不乏浮報差旅費經判刑確定案例,請切勿以身試法
祝大家工作順心
主計室敬上 1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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