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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農業部關於植物品種權新穎性說明,請本校教師周知。
*訊息有效日期:2025/6/4 ~ 2025/12/31           *公告單位: 技術轉移中心
*聯絡方式:#6282 顏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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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農業部關於植物品種權新穎性說明

一、植物品種權為屬地主義,申請各國植物品種權應依該國法律規定,先予敘明。查「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簡稱種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之品種,得依本法申請品種權」;第12條第2項規定:「所稱新穎性,指一品種在申請日之前,經品種申請權人自行或同意銷售或推廣其種苗或收穫材料,在國內未超過一年;在國外,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未超過六年,其他物種未超過四年者」。復依同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及第8款規定:「銷售:指以一定價格出售或實物交換之行為」;「推廣:指將種苗介紹、供應他人採用之行為」。

二、種苗法第3條第1項第8款所稱之推廣,包括介紹或供應他人採用之行為,倘種苗已見於刊物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即屬介紹;邇來不符新穎性之「介紹」樣態如下:

(一)申請人已於國外申請植物專利權或植物品種權,審查程序包括品種資訊公開;且申請案公開後已獲得臨時性保護,得於申請國主張其權利。

(二)植物新品種參加展覽,經公開評比、評鑑或競賽,亦屬種苗介紹行為。

(三)於網站或社群媒體自行宣傳介紹、公開發表、舉辦記者會或經媒體報導,發放品種型錄等行為,同屬種苗介紹範疇。

三、綜上,為維護新品種權利,請周知申請人倘評估商業或其他需求,應於國內推廣1年內;國外推廣4年(其他植物)或6年(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內,依種苗法第12條申請植物品種權,俾符新穎性。


關鍵字: 植物品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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