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4年6月4日臺教資(六)字第1140057994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公告「消防法第21條之1第2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包含:運作毒性化學物質者以及運作關注化學物質達分級運作量以上者。並自114年6月1日生效。(內容詳附件)。 三、依據消防法第21-1條: 「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 倉庫火災時,其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二、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三、前二款之必要資訊,應依中央各主管機關之規定更新上傳至指定之網路平臺。 四、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 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 之。」 四、請校內使用、貯存毒化物之實驗室依據消防法規定,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SDS(期限為3年內,中文版)、實驗室之內部配置圖。 五另消防法第43-1條第1-3款規定: 「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之管理權人違反 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火災時未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場所之管理權人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火災時未提供該場所化 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 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場所之管理權人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立即指派專人至現 場並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但該場所未製 造、儲存或處理化學品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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