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校「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第四條規定「本會置委員十一人,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產生方式如下:一、票選委員八人:包括職員四人、工友二人、行政助理二人,採普選方式,依性別及職工之得票數高低分別產生男女委員各半數。…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一次…,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本校職員甄審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本會委員。」 二、依上開規定,本次委員會票選委員代表任期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援例由編制內職員票選正取委員男、女各二名並備取同數候補委員;行政助理票員正取委員男、女各一名並備取同數候補委員,得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 三、票選委員選舉作業日期及方式如下: (一)投票日期:訂於114年6月20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止。 (二)投票地點:本校行政大樓第三會議室。 (三)投票方式:採無記名連記法,職員至多圈選四名、行政助理至多圈選二名。 (四)開票時間:114年6月20日(星期五)下午4時開始。 四、檢附本校「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辦法」及114至115學年度【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票選委員職員代表及行政助理代表領票名冊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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