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安衛中心擬在校辦理法定「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在職教育訓練」,惠請112年(含)前取得「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結業證書」並尚未完成在職回訓且從事相關作業之教職員工於114年7月14日(一)前回覆紙本調查資料予環安衛中心,逾期視同放棄報名參訓,惠請 查照。
※惠請各單位至收發室櫃位領取紙本公文並協助公告轉知相關人員※ ----------------------------------- 一、「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工作者(附表一),取得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結業證書後,每三年應至少參加6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另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規定,各作業主管若未接受教育訓練,將處以3,000元以下之罰鍰。
二、為協助校內具備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結業證書並從事相關作業之教職員工完成在職教育訓練,本中心擬在校辦理「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在職教育訓練(實體回訓)」,故先行調查俾利辦理後續回訓事宜,倘有疑義請聯繫分機5118。
三、本次參訓對象: (一)111年度參與本中心辦理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在職回訓且從事相關作業之教職員工。 (二)112年(含)前取得「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結業證書」並尚未完成在職回訓且從事相關作業之教職員工(含計畫聘用勞工)。
四、此為法定教育訓練,惠請各單位協助公告轉知具「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結業證書」且從事相關作業之教職員工,並於114年7月14日(一)前回覆特化在職教育訓練調查暨報名表(含附表)紙本予環安衛中心,俾利辦理後續回訓事宜,逾期視同放棄報名參訓。
五、檢附: (一)附件一:特定化學物質作業。 (二)附件二:特化在職教育訓練調查暨報名表(含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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