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授權訂定。與環境部之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對於新化學物質登記(錄)之意旨及應繳交之資料大致相同,避免事業單位重複申請核准登記之困擾,爰修正部分條文。 二、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新化學物質由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登錄時,得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准登記之依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援引之法律名稱。(修正條文第五條至第七條) (三)考量現行規定之緩衝期限已過,無規範之必要,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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