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專利及技術移轉獎勵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校在職之專任教師及專案計畫教師、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不含離職教師及退休教師), 給獎方式如下: (一)獲得國內專利並以本校為所有權者,且衍生技轉案,每項專利獎勵新臺幣捌仟元。(衍生技轉案之合約書內須載明該專利授權相關事項,已獎勵過之專利將不重複領獎)。 (二)獲得歐、美、日、中國之專利,並以本校為所有權者, 且有衍生技轉案,每項專利獎勵新臺幣壹萬元。 (三)透過學校進行技轉授權者,獎勵金為該案技術轉移金額之百分之五。
三、技術移轉案之獎勵以該案簽訂之技轉金完成繳納之會計年度為準,隔年始得申請(非以簽約年度為認列標準);獲證專利之獎勵,以中華民國101年度後獲證之專利且其後衍生技轉案方得申請。
四、檢附本校研發處技轉中心初步確認114年度辦理獎勵符合申請名單(以113年已完成入帳技轉案含專利技轉案為獎勵對象)如附件1、2,及獎勵申請表(如附件3- 114年度技術移轉獎勵申請表、附件4- 114年度專利且衍生技轉案申請表)。
五、前項所指附件之案件若為非單一發明人之案件,將以主發明人為代表人以電子郵件通知,其他發表人須簽章於同一申請單再送回,獎勵金分配比例原則同技轉時簽訂之權益分配表,若欲另修改比例時,請老師直接印出電子檔後修正紙本並簽章才視為同意修正,請老師於114年09月12日前將已核章之申請表紙本正本送研究發展處技術移轉中心彙辦,俾送本校審查委員會審議。
六、如有相關問題,請電洽本處技術移轉中心顏嬿玲小姐,分機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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