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114年度績優職員選拔,請各單位推薦所屬符合本校「績優職員選拔獎勵要點」第二、三點規定之績優人員,並填具「績優職員選拔優良事蹟表」,於本(114)年10月17日(星期五)前送本室彙辦後續事宜。
二、依據本校「績優職員選拔獎勵要點」規定,被推薦人應在本校連續服務滿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績考核)列二年甲等、一年乙等以上之現職職員(含稀少性科技人員、86年3月21日以後進用之助教、行政助理及駐衛隊員);又績優職員之選拔應本於公正、周密、寧缺勿濫原則之辦理。前項年資採計,以計算至選拔當年七月底止。
三、本案前經本校人事室於114年9月17日屏科大人字第1141600567號發文,檢附相關資料及推薦表單如附檔。
人事室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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