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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114年10月30日臺教技(四)字第1142302515號及114年11月18日臺教技(四)字第1140118769F號函辦理。 二、敬請全校教職員工執行法定職務時務必於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進行學生個人資料之利用。倘學生個人資料之利用非屬執行學校法定職務(如:寄送商業宣傳廣告)及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目的外利用,且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或第20條各款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應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第2款明確告知學生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如:寄送商業廣告之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並取得學生同意後再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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