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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校學則第50條之1規定辦理。 二、限本校114學年度入學碩士班一年級學生於規定時間內填寫「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碩士班轉 系(所)申請表」,並備妥擬轉入系(所)規定應繳交資料,經原肄業系(所)及擬轉入系(所)雙方主管同意。 三、轉系(所)經核准後,學生不得再申請更改或轉回原系(所),當學年度若辦理休學者,其轉系(所)自始無效。 四、申請案經同意並送教務處陳核後,學生於碩士班一年級第二學期正式以轉入系(所)辦理註冊。 五、學生經轉系(所)註冊生效後,得於一年級第二學期加退選期間,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提出學分抵免。 六、有關事項請詳閱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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