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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2月24日臺教資(六)字第1140135181號函辦理。 二、依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7條規定: 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其中一項為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另依消防法第21-1條規定,運作毒化物之實驗室,於發生火災時,須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三、請本校運作化學品實驗室製備危害化學品清單,並隨時更新內容,空白表格放置於:環安衛中心網站/安全衛生/安衛相關表格/危害化學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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