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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修正係針對民選公職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配合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如附件),增訂「民選公職人員」類型及增列備註2有關民選公職人員定義。未來倘有不配合具結者,由權責機關依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查處。
二、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適用對象教育類型中包含【各級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法令進用之 21 類專任人員】,新進人員於參加甄遴選前,或擬聘任、進用、締結僱用契約前,應完成查核具結;不配合查核者,不得參加甄遴選,或予以聘任、進用、僱用。
三、檢附大陸委員會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敬請各單位於人員進用時應依規定辦理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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