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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係因近期違法赴陸港澳地區之公務員,以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占大宗,教育部將以違法赴陸港澳案件,列入國立大專校院績效型補助款行政缺失扣減之重要參據。 二、重申赴陸及赴港澳之程序: (一)赴大陸(含轉機過境): 1.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及兼行政職教師,赴陸前應經內政部(或內政部審查會)許可;兼行政職教師須另詳閱告知書後簽名。 2.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及兼行政職教師,赴陸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兼行政職教師須另詳閱告知書後簽名。 (二)赴港澳(含轉機過境): 1.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及兼行政職教師,因公赴港澳前應2週前經陸委會許可。非因公應於出境3天前填具通報表1(附件一)。 2.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及兼行政職教師,因公赴港澳前應1週前經陸委會許可。非因公應於出境3天前填具通報表1(附件一)。 3.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辦理,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均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 (三)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自港澳返台7日內請填寫通報表2(附件二-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
人事室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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