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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勞工對於雇主所舉辦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另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雇主對新僱勞工應使其接受3小時之一般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受訓對象為114年11月1日至115年3月31日止到職之新進同仁,含: (一)公務人員。 (二)軍職人員。 (三)公保教師。 (四)校務基金進用人員:行政助理(含定期性)、專案教師、兼任教師、特聘級研究員、研究人員、約用人員、輔導人員、臨時工等。 (五)計畫聘用人員:計畫助理(專任助理、兼任助理)、計畫性臨時工、勞僱型兼任助理,教學助理(TA)等。 (六)工友、技工、駕駛等。 三、課程內容:詳附件一。 四、訓練日期:本訓練共計辦理4場次,每場次3小時,新進受訓人員只要擇一場次參加即可,考量各單位工作人力,敬請受訓人員錯開場次。 (一)115年4月9日(四)上午場:9時至12時。 (二)115年4月9日(四)下午場:13時40分至16時40分。 (三)115年4月10日(五)上午場:9時至12時。 (四)115年4月10日(五)下午場:13時40分至16時40分。 五、本訓練採現場報名方式。 六、上課地點:環安衛中心解說教室。 七、另本訓練核予學習時數3小時,參訓同仁應取得主管核可表並繳交予訓練辦理單位(詳附件二)。 八、倘有疑義,請洽詢本中心楊先生校內分機:5108或鄭小姐 校內分機: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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