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公告 |登入頁面 |回屏科首頁|
【重要規範】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教師違規赴陸港澳地區懲處原則
*訊息有效日期:2026/4/1 ~ 2026/12/31           *公告單位: 人事室
*聯絡方式:人事室張先生 6113
分享 | 列印
一、轉知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相關重點如下:

(一)行政院訂定違規赴陸港澳懲處原則,並自115年7月 1日生效,適用對象為公務員及兼行政職教師。

(二)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係屬各機關之權責,各機關應參考違規赴陸港澳懲處原則之建議最低懲處額度,納入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相關規定,並就所屬人員違規赴陸港澳者,依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自訂之獎懲標準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三)現行法令係依公務員職務等級及是否涉密進行分級管理,其中針對未涉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職等以上公務人員赴陸申請,相較於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0職等以下者,有較嚴格之規定,建議採較高之懲處額度。

(四)未經許可赴陸港澳同時面臨兩岸條例罰鍰與行政懲處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五)「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1、違反兩岸條例、許可辦法、作業規定及作業要點之規定,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2、赴陸返臺後未依限(按:依許可辦法、作業規定及作業要點規定,應於返臺後 7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3、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六)「違規赴港澳」,係指下列行為, 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1、違反因公赴港澳作業要點與赴港澳注意事項之規定,赴港澳行前未完成通報作業(含至人事差勤系統登錄)。

2、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通報所屬機關。

3、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未通報所屬機關。

(七)違規赴陸港澳懲處原則自 115年 7月 1日生效,於該原則生效前違規赴陸港澳人員,如業經機關依自訂之獎懲標準相關規定予以懲處,無須撤銷重新辦理。另權責機關如欲就其過去違失行為課予行政責任,倘遇懲處時相關規定變更,該部例採行政罰法「從新從輕」懲處原則 。

(八)違規赴陸港澳懲處原則對第2次、第3次以上違規行為建議較高之懲處額度,因該原則係自115年7月1日生效,於該原則生效前之違規行為,不論是否業經懲處,均不計入違規次數計算。

二、另本校「職員平時考核獎懲實施要點」第5點第1項第4款規定:「教育部或其他機關來函指定之獎懲案件,依其所列獎懲具體事實,提職員考績委員會審議。」爰本校如有公務人員違規赴陸港澳之情事,將依本校前開要點及參據行政院頒訂之相關懲處原則辦理。

人事室 敬啟



關鍵字: 違規赴陸港澳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址:91201 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學府路1號‧電話總機:+886-8-7703202
Copyright@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任何形式之轉載,請先與           電算中心    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