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學生銷過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民國106年06月26日學生獎懲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激勵學生改過遷善、奮發向上、敦品力學,特依本校「學生行為規範及獎懲規定事項」第十五條第五款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學生因故觸犯「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學生學生行為規範及獎懲規定事項」之規定而未達記大過之處分且具悔意者,得申請銷過自新。 三、受懲學生得於懲處確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領取「學生銷過申請表」申請銷過。前項申請,經其所屬系所主任、導師(或輔導教官)、 原建議懲處單位會簽後,送請生活輔導組陳請學務長核定之。 四、學生銷過之執行原則為: (一)記申誡一次者,服愛校服務十小時;記小過一次者,服愛校服務三十小時;餘類推。 以上愛校服務應分日實施,每日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二)愛校服務得由受懲學生之導師(系所輔導老師)或系輔導教官指定工作項目及驗收成效。 (三)愛校服務範圍:校區環境之整理或其他適當之工作(如交通服務、校園巡守等)。 (四)愛校服務原則上須於指定工作後二個月內執行完畢,特殊情況者另定執行期限。 五、為避免造成氾濫,同一學生全學年申請「改過銷過」次數以一次為限;在學之期間至多以辦理兩次為限。 六、學生處分經核准註銷後,如再犯同樣或類似之錯誤,除從嚴議處外並恢復原懲處紀錄,且不得申請銷過。 七、若無法於畢業或辦理轉(休)學前,完成註銷懲處紀錄者,則銷過視同無效。 八、學生銷過僅註銷其懲處紀錄,操行分數之扣減仍依規定辦理。 九、受懲學生於愛校服務指定期限截止後,由其導師(系所輔導老師)將愛校服務紀錄表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陳請學務長核定,同意即註銷其懲處紀錄;反之,則仍保留其懲處紀錄。 十、經核定註銷懲處紀錄者,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以書面通知系所主任、導師、輔導教官、原建議懲處單位及當事學生。 十一、本要點施行前曾受懲處且符合第二條之在校學生,得於本要點發布實施後三十日內,向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銷過自新。 十二、本要點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