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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最新函釋,受僱者如擔任「寄養家庭」、「親屬安置」或「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
一、保障照顧同仁權益:上述安置兒少之照顧人力,依法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考量受僱者身分,實務上仍有照顧被安置兒少之需求,故認屬《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之「家庭成員」,得依法請家庭照顧假。 二、請假事由及天數: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每年得請家庭照顧假七日,其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三、請假證明文件取得方式:辦理請假時,可逕向地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遞交「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如附件),經核章用印後,即可作為向學校申請家庭照顧假之合法證明文件。
本校積極推動友善職場環境,若有上述家庭照顧需求,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人事室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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