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貸款部分重要修正條文]: 第八條本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之前一日止之利息負擔,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本貸款自償還期起算日起之利息,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之部分外,其餘由借款學生負擔。前二項各該主管機關應負擔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
第十一條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應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 除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餘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二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第十二點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本貸款之金額範圍如下: (一)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三)書籍費:高級中等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專科以上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 (四)住宿費:其金額為該校住校宿舍費,校外住宿學生申貸之住宿費,以該校住校宿舍費最高者之一點五倍為上限。
115學年度8月1日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與要點修正執行條文,請參閱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