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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鑑於近年來推土機、挖掘機、鏟裝機、堆高機、高空工作車、非屬危險性機械之起重機等其他非屬危險性之特定目的使用機械(以下簡稱其他特定機械)發生機械事故肇災之案件有增多之趨勢,為擴大該等機械之管理,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及其他特定機械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教育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2.本校各單位若有人員操作上述之特定機械,務必要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教育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相關證照或證明。 3.檢附其他特定機械之種類及應具之容量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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