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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揭準則係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為強化雇主職場霸凌防治責任,新增職場霸凌之防治專章,其要點如下: 一、本準則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職場霸凌認定之原則及審酌因素。(第二條) 三、僱用勞工人數之計算方式。(第三條) 四、雇主應提供勞工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及處理措施。(第四條) 五、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採取之防治措施;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之立即有效適當措施。(第五條至第七條) 六、勞工申訴職場霸凌之方式及期限,與雇主決定受理與否之情形及處理時限。(第八條及第十條) 七、申訴處理單位之設立、成員組成及其負責辦理事項。(第九條) 八、申訴處理單位於接獲職場霸凌申訴後,應依規定時限、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第十一條) 九、雇主受理申訴後之處理原則、調查小組之組成及其人員資格等規定。(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 十、申訴人有意願協調時,雇主於處理協調之原則及程序。(第十三條) 十一、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人員之利益迴避事項。(第十五條) 十二、雇主於進行調查時應遵循辦理之事項。(第十六條) 十三、調查報告之處理時限及內容;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之處理方式。(第十七條) 十四、調查決定之處理方式,與書面通知當事人之內容及時限。(第十八條) 十五、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審酌之因素,及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之規定。(第十九條) 十六、雇主不得對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予以不利之處分。(第二十條) 十七、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三十人及三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之雇主,其辦理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調查與處理之作法及處理期限。(第二十一條) 十八、當事人不服調查決定之申復方式及期間;雇主處理申復審議之程序及申復調查小組組成。(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十九、雇主所為之調查結果,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定應重新調查之規定。(第二十四條) 二十、雇主對於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應採取追蹤、考核、監督及留存相關執行紀錄之規定。(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二十一、職場霸凌涉及其他法規之處理機制。(第二十七條) 二十二、本準則施行前,雇主已受理職場霸凌申訴之法規適用規定。(第二十八條)
人事室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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