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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農業部115年7月24日農護字第1150072830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動物於運送過程之福利及安全,農業部依據動物保護法為原則訂定「動物運送通則性指引」,供運輸業者及運送人員遵循參用。 三、該指引主要適用於國內以商業目的進行之活體脊椎動物運送,如涉及動物保護法第9條第2項規定之公告動物種類(經濟動物如豬、牛、羊、雞、鴨、鵝、火雞及保育類野生動物),其運送並應依動物運送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四、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條規定,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無論託運人、收件人或運送人員,於持有或運送動物期間,即對動物負有實際管領責任,應妥善照護動物,以符合動物保護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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