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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規定無故不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處以新台幣參仟元以下罰鍰,重要講習請務必參加,以免受罰。 二、已參加「教育部實驗室安全衛生研習營」或領有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相關證明文件者(3年內),得檢附修課證明於8/31前向本中心登記申請免修習115學年度實驗(習)場所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各系所單位若有進入實驗(習)場所之大學部學生,惠請其務必參加本訓練;另114學年度未參加訓練之碩博士班學生,也請參加本次訓練。 四、非本(115)學年度教職員生及其他人員欲參加訓練者,請於訓練當日現場報名。 五、若無法參與本次訓練之人員,中心將擇期通知補訓時間及地點,補訓將以影帶撥放方式進行。 六、另本訓練核予行政助理學習時數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參訓同仁應取得主管核可表並繳交予訓練辦理單位。 七、檢附本案教育訓練通知(含課程表)及教職員工參加人員單位主管核可表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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