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9條規定:雇主對在職之勞工,應使其接受每三年至少三小時職業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另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勞工對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第46條規定:不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處以新台幣參仟元以下罰鍰。 二、受訓對象:本校115年7月(含)前在職之人員(含公務人員、軍職人員、公保教師,勞保人員);另未參加勞保之學生非本訓練對象。 三、本訓練採現場報名,補課日期計2日共4場次可供選擇,每場次3小時,參訓人員擇一場次參加即可: (一)115.09.23(三)上午0900~1200。 (二)115.09.23(三)下午1400~1700。 (三)115.09.24(四)上午0900~1200。 (四)115.09.24(四)下午1400~1700。 四、補課地點:環安衛中心解說教室。 五、訓練內容及時間: (一)健康促進80分鐘。 (二)危害辨識80分鐘。 六、參加本訓練之人員核給行政助理學習時數或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3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