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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考試院修正發布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如有符合採計年資提敘俸級之同仁,請依說明三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9月3日臺教人(二)字第1150088957號書函及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辦理。
二、考試院於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放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以外之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得以採計(採計方式及辦法詳如附件)。
三、本校編制內公務人員如於115年8月28日前,業具有約用人員之年資者,請於115年10月31日前依銓敘部來函說明,檢附原機關開立服務證明書正本向本室提出申請,俾利本室於115年11月30日前辦理提敘申請,並溯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四、檢附教育部及銓敘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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