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法規宣導〉有關兼行政職教師赴大陸許可事項
一、兼行政職務簡任十一職等以上職務教師,請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於赴陸5日前將電子檔寄至人事室(pc060312@mail.npust.edu.tw)承辦並來電(分機6113)確認,俾利上傳內政部移民署網路提出申請。如出入大陸地區行程有任何異動(包含大陸地區轉機)均應依規定申報,請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務必於出國前,確定已經獲移民署准許可始得赴陸,以避免因其他因素,衍生日後未經許可赴陸之爭議而生罰款事宜。
二、本校簡任十職等以下公務員(含兼行政職教師)申請赴大陸地區,除特殊情形外,應於十日前據實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 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檢附與從事活動相關之旅行業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或說明書、交流活動計劃書或邀請函等文件,陳奉核可後辦理,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情事。返臺後,應於一星期內填妥赴陸意見反應表送陳核。(請參考法規連結)
人事室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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