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法規宣導〉教師兼職應經許可
一、教育部本(108)年2月1日公布公立學校教師有201位違反教師兼職之規定,要求各校應再重申專任教師兼職,須依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8條規定,教師兼職須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新申請。
二、另依本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6點,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學生寒暑假修習課業需要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本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再依第8點規定,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至第三點第五款所定與本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期間超過半年者,應由本校與兼職機構訂定合作契約,約定每年收取兼職教師一個月在本校支領薪資總額之學術回饋金,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庫,並於教師擔任兼職生效時間起三個月內繳交。
人事室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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