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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飼養情形調查表」調查表請於113年01月31日前送實驗動物中心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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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有效
日期:
20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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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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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單位:
實驗動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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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分機:5116,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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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
凡使用活體動物進行科學應用,依法應列入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IACUC)監督管理一、依動物保護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用詞定義如下:
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二、為協助輔導各單位符合上述法規,檢附「動物飼養情形調查表」請於113年01月31日前回覆,以利後續作業。
附件:
調查非實驗動物設施之動物-調查表.doc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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