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辦理本校第四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推薦或登記及投開票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49條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復查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至15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同法第6條規定:「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候補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第10條規定:「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4年 ,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 三、本校勞資會議代表之「勞方代表」7人,由本校約用人員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候選人,由約用人員票選,每票至多圈選三人。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四、第四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任期自113年10月17日起至117年10月16日止。 五、檢附候選人登記表及推薦表各一份。 六、有意登記或接受推薦者,請檢具候選人登記表或推薦表於本(113)年6月12日(星期三)前送人事室彙辦。 七、投票時間:113年6月20日(星期四)上午8:30起至下午4:00止。 八、投票地點:行政大樓第三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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