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動物保護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有使用之必要時,應以最少數目為之,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 二、凡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提出動物使用申請表並列入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IACUC)監督管理。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6條第1項(如附件-1)。 三、為符合動物保護法裡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的定義(用詞定義如附件-1,「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項第三、四款),若教師帶領學生從事教學訓練活動時,均需申請「動物使用申請表」,並列入IACUC監督管理。 四、煩請各系所(中心)告知各位老師們請務必提出112學年度第2學期有關於「教學訓練」相關課程,並依規定提出「動物使用申請表-線上系統」及「附件A-教育訓練課程」。 五、「動物使用申請表-線上系統」網址:https://courseeng.npust.edu.tw/IACUC/ ;或參考本校網頁(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首頁 → 行政單位 → 研究總中心 → 所屬中心介紹 → 所屬中心一覽表 → 實驗動物中心 →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 → 動物使用申請表/申請流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