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調整修正113學年度學生宿舍自治幹部選舉日期公告 依據:本校學生自治團體選罷法規定及學生宿舍行政管理自治化實施辦法暨實際需要辦理。 公告事項: 一、選舉對象: (一)普選各齋宿舍長。 (二)普選宿舍自治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選舉方式: (一)各齋宿舍長普選:採自由跨齋登記參選,由各齋現有住宿生以不記名方式直接投票選舉。 (二)宿舍自治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新選任各齋宿舍長中相互推選產生,並兼該齋宿舍長。 三、參選條件: (一)具高度服務熱忱、責任感及榮譽心,且無不良習性,能以身作則,足為同學典範者。 (二)在校之平均操行成績在80分(含)以上,且未受記小過一次(含)以上之處分者。 (三)當選113學年度宿舍自治幹部須全學年住宿於當選齋 舍。 四、規定事項: (一)有意參選者請於113年3月19日(星期二)至 113年3月25日(星期一)止,自行下載「宿舍長參選登記表」, 經住宿同學、系教官、系主任推薦後,紙本登記表送生活輔導組彙整(電子檔需寄至navy10901@g4e.npust.edu.tw)完成報名手續,逾期不予受理,登記表及連結QRcode如附件一、二。 (二)競選活動自113年3月25日(星期一)至113年4月8日 (星期一)止,期間內上午8時整至晚間10時整(包含 六、日)。 (三)投票於113年4月9日(星期二)17時30分至19時整在各齋交誼廳舉行,投票結束後逕由監票員及輔導人員監督開票,各候選人之票差在1%以內,監票員及輔導人員應主動驗票確認;候選人之票差在1 % 以上,候選人可提出驗票之申請,但以一次為限,以昭公信。開票結果由各齋選舉幹事通知生活輔導組,聯絡校內分機8405、7119。 (四)同額競選,所得票應達該齋選舉人總數之20%以上者始為當選;兩人以上競選時,各候選人合計所得票數應達該齋選舉人數之25%以上,並以所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五)學生宿舍自治幹部名額計有:宿舍長、副宿舍長、總務及各樓樓長(仁、實、德齋另設副樓長)各1名;各齋自治幹部由新任宿舍長及生輔組就住宿同學中遴優派任,依職掌任職。 (六)凡擔任學生宿舍宿舍長其權利與義務如下: 1、 權利: (1) 優先分配住宿,並依規定免繳住宿費用。 (2) 表現優異幹部酌情予以嘉獎以上之獎勵。 2、義務: (1)督導宿舍幹部完成公共區域整潔、勤務排定與督 導、宣導相關規定、及出席宿舍會議。 (2)帶領宿舍幹部參加相關知能訓練。 (3)帶領宿舍幹部完成期初、期末宿舍財產檢查及住宿生入住及進退宿事宜。 (4)綜理宿舍財產修繕提報、維護、清點與保管之責。 (5)維護宿舍安寧、安全,及協助校安中心緊急事項通 報處理。 (6)臨時交辦事項。 (7)另由新任委員自各齋宿舍長中遴選一位擔任宿舍自治委員會(兼宿舍自治幹部聯誼會)主任委員。 (8)當選113學年度之新任學生宿舍幹部,得完成宿舍幹部研習時數並完成交接手續,始具有自治幹部資 格,推展宿舍各項自治事務。 (9)宿舍自治幹部任期1年,任期中如有發現不適任或 服務不力者,得依事實簽核免除其職務,並依比例補繳住宿費。 五、宿舍長選舉競選活動期間注意事項: (一)各候選人的選舉公報經學校核定後,公報裡的政見欄內容不得更改,若有其他補充政見得以宣傳單方式發放。 (二)競選活動期間內,各參選候選人均可以於期限內至其參選宿舍長的齋別張貼或發放宣傳單。 (三)選舉活動結束後及競選活動期間內,若有違反本校學生自治團體選罷法規定,企圖影響干擾選舉活動及選舉結果,於網路上謾罵或擅自發表對選舉不實之言論、文字者,將依據學生行為規範及獎懲辦法、宿舍生活公約相 關規定辦理。 六、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得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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