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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勞工對於雇主所舉辦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另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雇主對新僱勞工應使其接受3小時之一般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受訓對象為114.06.01至114.10.31止,於本校投保勞工保險之新進人員: (一)校務基金進用人員:行政助理(含定期性)、專案教師、兼任教師、特聘級研究員、研究人員、約用人員、輔導人員、臨時工等。 (二)計畫聘用人員:計畫助理(專任助理、兼任助理)、計畫性臨時工、勞僱型兼任助理,教學助理(TA)等。 (三)工友、技工、駕駛等。 三、訓練日期:本訓練共計辦理4場次,每場次3小時,新進受訓人員只要擇一場次參加即可,考量各單位工作人力,惠請受訓人員錯開場次。 (一)114.11.13(四)上午場:0900 ~1200。 (二)114.11.13(四)下午場:1340 ~1640。 (三)114.11.14(五)上午場:0900 ~1200。 (四)114.11.14(五)下午場:1340 ~1640。 四、本訓練採現場報名方式。 五、上課地點:環安衛中心解說教室。 六、另本訓練核予行政助理學習時數3小時,參訓同仁應取得主管核可表並繳交予訓練辦理單位。 七、倘有疑義,請洽詢本中心楊先生5108或鄭小姐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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