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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人員於執行勤務時,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24小時內,應依自殺防治法相關規定進行通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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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有效
日期:
202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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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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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單位:
學務處學生諮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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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7618陳幸只,7119校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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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
一.依據「自殺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供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學校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
二.知悉校園自傷或自殺行為情事後24小時內,應進行校安通報(本校校安中心)及中央主管機關建置自殺防治線上系統通報。
附件:
教育部來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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