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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環境部修正發布「微生物製劑使用於處理供人飲用之水時,為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範之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公告事項第4項,業經該部於115年3月30日以環部水字第1151012771號公告修正,茲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公告對照表、修正後公告全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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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有效
日期:
20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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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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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單位: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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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分機5112鄭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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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
一、依據環境部115年3月30日環部水字第1151012771D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指定公告作業要點」業已停止適用,爰修正本公告公告事項第四項,以符合現行法規適用情形。
三、若對於本次修法內容有相關問題,請洽詢環境部黃明輝承辦人員,電話:(02)2311-7722分機2881。
附件:
公告.pdf
公告全文.pdf
修正總說明.pdf
關鍵字:
飲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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