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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不符合者,地方主 辦機關應予駁回:(一)具房屋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之建築物,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及同點第2項規定:「本專案計畫一百十四年核 定租金補貼,以同一租賃地址帶入本專案計畫一百十五年度申請案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但於補貼期間變更其租賃地址者,其租賃房屋應符合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 2.為保障人民居住安全,自115年度起,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以下稱本專案計畫)之租賃房屋,應具有房屋稅籍及建物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 明文件),頂加樓層等未保存登記建物則不得再申請本專案計畫;若於114年度已核定在案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戶,經舊案帶入至115年度審查合格者,最長可於同址續領 補貼至115年12月31日。 3.茲因期末將屆,為利尋覓新學期租屋之學生查詢建物資料及提供包租代管資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已於本專案計畫申請頁面(https://has.nlma.gov.tw/house300e/)建置相關連結,提供全校師生參考,以利校外租屋選擇更安全、有保障之租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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