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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揭辦法本次修訂係為落實保障公務員健康權,內容摘要如下: (一)新增對於「重大專案業務」的解釋:明確定義在「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或「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時,雖可突破每日 12 小時、每月 60 小時的上限,但必須符合急迫必要性且機關人力臨時調度困難之條件。 (二)強調工時基準: 1、每日總工時:正常辦公加延長辦公合計不得超過 12 小時。 2、每月加班時數:原則上不得超過 60 小時。 3、輪班輪休規範:針對特殊勤務人員,新版 Q&A 亦保留並強化了健康權保障機制,確保非必要不得頻繁使用例外條款。 4、若因特殊情事導致每月加班時數超過 60 小時,機關應於事由發生後 1 個月內報備;若是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超過 60 小時(上限為 80 小時),則須事前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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