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公告 |登入頁面 |回屏科首頁|
【法規】「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解釋令。
*訊息有效日期:2026/10/6 ~ 2099/12/31           *公告單位: 技術轉移中心
*聯絡方式:6281顏嬿玲小姐
分享 | 列印
說明:
一、旨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來函「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解釋令。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負研發成果管理運用之責者,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應符合公平、公開、有償,及以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發成果無償讓與予創作人之新服務機構,在一定條件下符合前開但書之情形。

二、創作人因轉任新服務機構,如原服務機構基於促進研發成果持續運用及管理,擬辦理無償讓與者,應符合下列條件,由原服務機構備函依「創作人轉任服務機構之研發成果無償讓與申請表」(詳附件一),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申請:
(一)創作人轉任之新服務機構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受補助單位。
(二)經原服務機構評估同意無償讓與新服務機構,且與新服務機構達成無償讓與合約協議。

三、前揭原服務機構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法第十八條之通案授權機構者,得於辦理轉任讓與後,依「創作人轉任服務機構之研發成果無償讓與通報表」(詳附件二),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備查。



附件: 國科會解釋令.pdf
           附件1.pdf
           附件2.pdf
關鍵字: 國科會 、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解釋令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址:91201 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學府路1號‧電話總機:+886-8-7703202
Copyright@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任何形式之轉載,請先與           電算中心    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