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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人體研究法第5條、第6條及屏東榮民總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標準作業程序SOP007「計畫書送審的管理」第5.1.1.1節、SOP024「非機構內之研究計畫審查」第5.1.1節規定辦理。人體研究法規定研究計畫應載明主持人及研究機構,且未設置倫理審查委員會之研究機構,得委託其他倫理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另屏東榮民總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僅受理申請機構提出之委託審查需求,不接受個人提出之計畫審查。
二、為確認送審案件之申請資格,落實委託審查案件管理機制,自即日起,申請機構研究人員擬委託屏東榮民總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辦理人體研究案件審查時,應由申請機構指定之研究管理窗口或承辦窗口先行確認申請者為機構正職人員,並函送屏東榮民總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敘明計畫主持人為申請機構正職人員,同時提供計畫主持人姓名及計畫名稱後,始得向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提出審查申請;未完成前述程序者,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不予受理審查申請 。 三、請有意願向屏東榮民總醫院提出研究倫理審查案件之申請人,先至屏東榮民總醫院線上系統登入申請資料,並於送件申請前連繫本處承辦人潘姸蓉小姐(分機6052)提供申請表進行填報後送交研發處,研發處將依程序辦理後續函文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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