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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於115年2月25日修正發布「永續環境治理技術有效性證明申請審查管理作業要點」,為發展我國永續環境治理技術,強化技術能力、提升品質深耕國內並有效推廣,以及保留與國際技術互認之可能性,爰新增廢水能資源化及其他經本部核准之永續環境治理技術,並核發可查證之永續環境治理技術有效性證明,以鼓勵國內採用環境友善且能達到環境永續之技術。
二、環境部爰就前揭要點訂定「廢水能資源化技術有效性證明」申請表及「重金屬(銅)資源化回收技術」、「高有機廢水暨污泥能源化技術」2項審查原則,請參照審查原則內容提出申請,俟審查通過取得永續環境治理技術有效性證明後,本部將推廣國內各類型案場採用該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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