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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2學期「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經濟不利學生助學金補助,請有資格同學,於112年5月10日(星期三)前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訊息有效日期:2023/5/1 ~ 2023/5/10           *公告單位: 教務處進修教育組
*聯絡方式:6018楊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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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2年4月28日臺教技(一)字第1122301106號 辦理。
二、111學年度第2學期「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經濟不利學生助學金補助每名新臺幣2萬元。
三、申請資格:
(一)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並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二)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未逾70萬元,其計算方式比照「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如下:
1、學生未婚者: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4、其他特殊條件:上開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三)學籍變動(含轉、休、退學、遭開除學籍或退出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等其他情形)等未完成學期學業者,不予核發。
四、辦理文件(申請表如附件):
(一)學生身分證及帳戶影本。
(二)父母身分證號(供財政部查詢家庭年所得)。
五、申請表完成後,請同學於112年5月10日(三)前交至教務處課務組2號櫃台,逾期或經退件1日內未補件完成,視同放棄辦理。申請通過與否,須經財政部覆核通過後並通知本校,本校依財政部審查通過名單,核發經費。
六、請各系將此通知公告,並告知產專班學生以維護學生權益。


關鍵字: 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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